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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薪酬税上诉案解析:合同实质与平台模式的合规启示

Uber Payrol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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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在 Uber 薪酬税案 中作出一致性判决,澳大利亚的零工经济和平台化商业模式迎来了新的监管拐点。法院认定 Uber 向司机支付的款项属于《Payroll Tax Act》下的工资,不仅直接推翻了一审有利于 Uber 的判决,也释放出一个更广泛的信号:依赖承包商和撮合结算的平台模式,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被重新定义。医疗、教育、金融、保险乃至家政服务等行业,都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在薪酬税合规上的风险暴露。本篇文章将从 Uber 的商业模式、法院的核心论证、与既有判例的呼应及对各行业的外溢效应出发,深入解析这一判决的法律逻辑与合规启示,并为企业提供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参考思路。

引言:从 Uber 到各行各业—薪酬税合规的新拐点

2025 8 1 日,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NSW Court of Appeal)在 Chief Commissioner of State Revenue v Uber Australia Pty Ltd [2025] NSWCA 172 一案中作出一致性判决,推翻了此前新州最高法院对 Uber 有利的裁决。五位法官一致支持新州税务专员的评估,将 Uber 向司机支付的款项(即乘客车费减去平台收取的服务费)视为工资,并据此征收薪酬税。涉案金额约 8,100 万澳元。

此案不仅仅是 Uber 与新州税务机关之间的一次博弈,它实际上成为了零工经济、承包商制度乃至平台化商业模式的一次临界点判决。因为判决所确认的原则,不再仅限于网约车行业,而可能被广泛适用于医疗、金融、教育、保险、家政服务等多个依赖承包商的行业。这意味着,所有通过平台撮合代收款项抽取服务费再向承包商结算的模式,都需要重新审视其在薪酬税(Payroll Tax)下的风险暴露。

Uber 已宣布其拟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申请特别许可,以对该裁决提出上诉,但无论高院是否受理、是否推翻或维持,这一裁决已经为企业传递出明确信号:平台经济与薪酬税的边界,正在被税务机关和法院重新定义。企业如果仍停留在过去承包商关系收款代理的表象认知中,未来可能面临重大税务风险。

Uber 商业模式与税务争议的起点

要理解案件的意义,必须回到 Uber 的运营模式。在澳大利亚,Uber App 将乘客与司机连接起来,行程完成后,乘客通过 App Uber 支付车费。Uber 随后按照合同,从车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service fee),再将剩余部分汇付给司机。

在合同中,Uber 将自己定位为有限收款代理(limited payment collection agent,声称乘客的付款实质上是直接支付给司机的,而自己只是代收代付。换句话说,Uber 的立场是:司机的服务对象是乘客,而不是 UberUber 向司机的支付仅仅是履行收款代理义务,而不是工资性质的付款。

然而,Revenue NSW 并不接受这种解释。税务机关认为,Uber 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司机的劳动基础之上,没有司机的服务,Uber 就无法向乘客提供行程撮合,也无法收取服务费。因此,Uber 向司机的支付与司机的劳动履行密切相关,属于《Payroll Tax Act 2007 (NSW)》下的工资(wages)。于是,2015–2020 财年间,Revenue NSW Uber 发出了总额约 8,100 万澳元的薪酬税评估。这一金额,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Uber 的抗辩逻辑

Uber 在应诉过程中提出了三方面的核心抗辩:

第一,服务对象问题Uber 强调,司机的驾驶服务是提供给乘客的,而非 Uber。平台只是撮合者,促成供需双方的交易,自己并不是运输服务的购买方。既然 Uber 并未购买服务,就不可能成为工资支付者

第二,支付性质问题Uber 主张自己是收款代理。乘客支付的车费本属于司机,Uber 仅仅代收,再扣除服务费后汇付司机。这种清算过程不应被视为 Uber 对司机的工资支付,而应理解为资金划拨。

第三,法定豁免问题Uber 进一步援引《Payroll Tax Act》第 32(2)(a) 条,试图适用附属于设备使用(ancillary to the use of goods的豁免。Uber 辩称,驾驶服务是附属于司机自有车辆的使用,因此应被排除在相关合同(relevant contract之外。

这些抗辩在一审中部分奏效。一审法官虽然认定 Uber 与司机之间存在相关合同,但接受了 Uber 关于支付性质的主张,认为平台的支付并非为或与工作履行有关。然而,这一观点在上诉中被推翻。 

上诉法院的核心论证

上诉法院的判决逻辑,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院认定司机的服务不仅惠及乘客,同时也直接为 Uber 创造了经济利益。Uber 的服务费收入完全依赖司机完成行程。如果司机没有提供驾驶服务,Uber 无法收取任何服务费。正因为如此,司机的服务不仅是供给给乘客,也是供给给” Uber。法院援引了 Optical Superstore  Thomas and Naaz 的先例,进一步确认了承包商服务可以同时面向两个主体。

其次,法院否定了一审提出的“支付与工作之间必须存在完全对等的对价关系“,这一说法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对价校准论”。一审法官要求支付与工作之间必须存在可校准的双向对价关系,但上诉法院认为这是错误的。法律条文中的“in relation to”是扩张性用语,只要支付与工作履行之间存在足够紧密的实质联系,就符合工资的定义。Uber 向司机支付的金额,与行程时长、距离、时间段等工作要素直接挂钩,这种联系不容否认。

最后,法院对豁免条款作出严格解释。Uber 试图将驾驶服务视为附属于车辆使用的行为,但法院指出,驾驶本身就是合同的核心,而不是附属或次要内容。运输服务是合同的主要特征,因此豁免不适用。同时,法院提醒第 32(2B) 条的附加服务阻断规则:即便合同部分内容可能符合豁免条件,但如果合同下还有其他服务,则整体豁免将被排除。

收款代理:表象与实质的落差

本案的另一大亮点,是法院对收款代理定位的否定。许多平台企业认为,自己只是在客户与承包商之间代收代付,因此不应被视为支付者。但法院指出,关键不在于资金流向,而在于法律关系与经济实质。

如果平台因承包商的服务而取得经济利益(如收取服务费),并且承包商的服务受平台合同治理与控制,那么平台向承包商的支付就会被认定为工资。换言之,支付的最初来源是客户,并不能改变其工资性质。

这一逻辑,对大量采用代收 净额结算 抽取服务费模式的平台企业,构成了根本性冲击。

服务双向供给与豁免条款的收紧

上诉法院再次确认,承包商的服务可以同时供给客户与平台,这与传统单一服务对象的思维截然不同。这意味着,只要平台因承包商的服务而获得对价,相关合同就可能成立。

与此同时,法院对豁免条款采取了严格解释。所谓附属于设备使用的豁免,仅在服务并非合同核心时才可能适用。若劳务本身就是业务模式的主体,例如驾驶、诊疗、咨询,则豁免几乎没有适用空间。

与既有判例的呼应

本案的判决逻辑,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延续并强化了既有判例的趋势。

 Optical Superstore 一案中,连锁眼镜企业向验光师支付部分费用,被认定为工资。法院指出,虽然验光师的服务提供给顾客,但也直接为企业创造了经济利益,因此属于工资。

 Thomas and Naaz 案件中,医疗诊所与合同医生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相关合同。尽管医生的服务对象是病患,但诊所通过提供场地、分配病人、管理收费而直接受益,因此医生的服务同样供给给诊所。

这些案例与 Uber 案一起,形成了清晰的判例脉络:当承包商的服务对平台或机构的商业模式至关重要,且支付与服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时,法院倾向于认定工资关系。

从零工经济到传统行业的外溢效应

虽然 Uber 案直接涉及的是网约车,但其影响远超出这一行业。任何依赖承包商模式的行业,都可能受到波及。

在医疗服务领域,诊所对专科医生的场地费+结算模式,若伴随诊所对预约、病患分配、收费结算的治理与控制,就可能落入相关合同的范围。

在金融与保险中介领域,AFSL 持牌人与代表、聚合商与经纪人之间的佣金拆分+平台结算,只要平台在规则、费率和合规管理上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触发工资化认定。

在教育培训、家政、维修、护理等行业,平台化撮合模式同样面临风险。凡是通过代收客户款项 抽取服务费 净额结算的模式运作,其风险逻辑几乎与 Uber 案完全一致。

企业的常见误区

Uber 案中,可以总结出企业在理解薪酬税风险时的三个常见误区:

  • 平台只是撮合”并不意味着没有工资税风险。只要承包商的服务对平台的商业模式构成核心支撑,平台就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支付者。

  • 收款代理”不能天然排除工资化。资金来源于客户,并不意味着平台没有支付义务。

  • 自带 ABN/GST 注册”≠“豁免。豁免条款强调的是合同主导特征和附加服务,承包商拥有 ABN 或自带设备,并不能自动排除风险。

企业合规治理的主线

对企业而言,应对 Uber 案传递的信号,最重要的是将合规治理前置到业务设计与合同安排的源头。

在合同层面,企业需要清晰界定服务供给对象,明确对价形成机制,并避免形成实质上的相关合同

在豁免方面,企业需要逐条对照法律条文,并保存证据支持。例如,短期服务、公众供给、人员配置等,都应通过客观记录加以验证。

在内部流程中,企业必须确保合同、平台政策、对账机制与发票逻辑之间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自我否定的情况。

在风险管理上,企业应开展抽样测试,评估薪酬税风险,并在必要时考虑自愿披露以减轻罚息和处罚。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上,与税局申请私人裁定是最稳妥做法。

未来走向

Uber 已宣布其拟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申请特别许可,以对该裁决提出上诉。与此同时,NSW 议会和其他州的立法审查也在推进。无论未来是否出现立法修订或高院推翻判决,本案都已清晰地揭示了平台收款与承包商结算模式的风险。

在全国范围内,除西澳之外,各州的立法框架高度一致。这意味着,其他州的税务机关很可能迅速跟进,扩大执法力度,形成全国性的趋严态势。企业若选择观望而非主动调整,极可能在未来面对补缴与处罚的双重压力。

结语:在合规与增长之间寻找平衡

Uber 案件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清晰的图景:承包商关系并非天然的风险隔离带,收款代理的表象并不能切断工资化认定,豁免条款的适用空间日益收紧。

对企业而言,真正的挑战不是如何在事后抗辩,而是如何在源头把握支付与服务之间的法律纽带。唯有在合同、流程、支付机制中内嵌合规逻辑,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监管环境下,将不确定的外部风险转化为可控的内部秩序。

薪酬税合规虽然成本高昂,但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正如本案所揭示的那样,企业必须在合规与增长之间找到平衡点。

如需进一步协助,请联系我们的PKF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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